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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倢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媛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告
林峰毅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5行、第8頁第26行及第21頁第9行關於「111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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