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張國賢、潘柏諺

  • 原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法人萬磊砂石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萬磊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潘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612萬7,624元(計算式:1,010萬元+602萬7,624元=1,612萬7,6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 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