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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施懷閔陳昱翔

上訴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被上訴人
廖陳美足(兼廖裕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26,332元,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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