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廖陳美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被 上訴 人 廖陳美足(兼廖裕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26,332元,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