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鄭振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蔡宗恩、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5萬2,84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1,6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