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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好運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翠凰即永炬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萬3,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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