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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孟君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崔素華(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緯哲(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佩如(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追加
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蒨(即陳育柔)
追加
被告 陳坤福
黃坤煜
徐瑞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追加
被告 薛健裕(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靜茹(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煥文(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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