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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告
崔素華(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緯哲(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佩如(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蒨(即陳育柔)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陳坤福
法定代理人
黃坤煜
法定代理人
徐瑞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追加 被告 薛健裕(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靜茹(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煥文(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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