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陳秉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秉辰(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崔素華(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緯哲(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陳佩如(即陳添財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追加 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怡蒨(即陳育柔) 追加 被告 陳坤福 黃坤煜 徐瑞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追加 被告 薛健裕(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靜茹(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薛煥文(即薛金柱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