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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黃綵君施懷閔張意鈞
  •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張景清

  • 原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被   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8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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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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