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 原告
-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德利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被告
- 陳中河
- 被告
-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張國章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 被告
- 立業記帳士事務所
- 兼代表人
- 李文典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自一百零九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捌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