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原 告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陳中河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張國章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立業記帳士事務所 兼 代表人 李文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自一百零九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捌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伍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