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中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 萬6,20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