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遷讓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原告
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森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被告
巨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傑
被告
蔡駟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