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上 訴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261,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