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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呂麗玉蔡美華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上  訴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261,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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