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 原告
- 凱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彰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向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岱穎律師
- 被告
- 林賢明(即林松茂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志彥(即林松茂之繼承人)
- 廖芳嬌(即林松茂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1201萬7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01萬7000元」;理由欄中關於「黃玲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玲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