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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返還借名財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凱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向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岱穎律師
被告
林賢明(即林松茂之繼承人)
被告
林志彥(即林松茂之繼承人)
廖芳嬌(即林松茂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1201萬7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01萬7000元」;理由欄中關於「黃玲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玲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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