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權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新添 被上訴人 黃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萬0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