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新添
- 被上訴人
- 黃琮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萬0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萬0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8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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