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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告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被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陳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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