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蕭淳陽
- 被告
-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文
- 被告
- 江資航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