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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告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被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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