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原告
原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告
朱成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被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告
謝明忠
被告
謝孟修
被告
謝佩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