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人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謝明忠 謝孟修 謝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