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呂巧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45號 原 告 呂巧茹 汪秉駿 伍育穎 蔡沐芸(原名蔡宛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陳風廷 陳傳志 李宜庭 呂紹華 丁元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原 告己○○新臺幣玖拾萬捌仟捌佰元,原告乙○○新臺幣肆拾柒萬 貳仟玖佰柒拾伍元,原告壬○○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陸佰玖 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己○○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丙○○以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 原告己○○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元,原告乙○○新臺幣拾伍萬捌 仟元,原告壬○○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元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參拾元、新臺幣玖拾萬捌仟捌佰元、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為原告丙○○、己 ○○、乙○○、壬○○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己○○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402,53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912,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472,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壬○○1,350,6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準 備程序時將上開聲明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均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二第15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庚○○、戊○○、丁○○、甲○○(下稱庚○○等4人)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辛○○為庚○○之父親,與庚○○同為下開吸金集 團之主持者。戊○○、丁○○、甲○○則為庚○○招募之業務人員。 庚○○利用辛○○為登記負責人之御家一品軒商號,以投資古董 、字畫、珠寶等名義,透過戊○○、丁○○、甲○○向原告為投資 招攬行為,佯稱御家一品軒原本係位在彰化鹿港之古董珠寶傳統店鋪,庚○○為第二代經營,在臺中市七期重劃區設有70 坪辦公室,希望集結小額投資者,合購古董、字畫、珠寶等高單價商品,再由銷售部門負責將商品賣出。每個投資標的都會跟庚○○簽合約,合約期間每個月都可以領取投資金額4% 至5%之利息。若合約期間內順利將投資標的賣出,可再拿回 投資金額約0.5倍至2倍之利潤。實際獲利則視每個投資案合約內容及商品實際成交價格而定。若是合約到期,庚○○未將 商品賣出,則會全額退還本金等語。庚○○亦多次於投資群組 傳送跑車照片及相關新聞,營造庚○○具有雄厚資力及從事相 關產業之假象,使原告誤信確實能獲得高額獲利而參與庚○○ 提出之投資方案,並分別將投資款匯至戊○○、丁○○、甲○○之 帳戶或其等指定之帳戶。原告丙○○投資之項目、金額、匯入 帳號如附表一所示,總計402,530元;原告己○○投資之項目 、金額、匯入帳號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總計912,300元(附 表二匯款金額加總應為908,800元,912,300元應為己○○誤算 誤載,下同);原告乙○○投資之項目、金額、匯入帳號如附 表三所示,金額總計472,975元;原告壬○○投資之項目、金 額、匯入帳號如附表四所示,金額總計1,350,695元。然原 告卻未取得上開投資方案宣稱之高額利息及收益,且無法取回已交付之本金,並於107年3月間看到庚○○有鉅額財務糾紛 之新聞報導,始知悉遭被告詐欺。是被告上開之行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致原告分別受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匯款金額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丙○○402,530元,己○○912,300元, 乙○○472,975元,壬○○1,350,69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1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辛○○則以:伊雖為御家一品軒商號之登記負責人,但伊與前 配偶離婚時,已經將御家一品軒交由伊前配偶經營。嗣庚○○ 即運用御家一品軒之古董、珠寶招攬他人投資,投資方案之單據均為庚○○自行簽立,伊均不知悉,亦不認識原告,不應 由伊與其他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庚○○於106年2月間要設 立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執夢公司),但因當時其尚未成年,無法登記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伊因與庚○○為父 子關係,而同意擔任執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伊從未參與公司內部事務。另僅附表二編號19及附表四編號10之投資標的為伊之收藏,其餘投資標的均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庚○○等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辛○○為庚○○之父親,戊○○、丁○○、甲○○則為庚○○ 招募之業務人員。庚○○利用辛○○登記為負責人之御家一品 軒商號,以投資古董、字畫、珠寶等名義,透過戊○○、丁 ○○、甲○○向原告為業務招攬行為,佯稱御家一品軒原本係 位在彰化鹿港之古董珠寶傳統店鋪,庚○○為第二代經營, 在臺中市七期重劃區設有70坪辦公室,希望集結小額投資者,合購古董、字畫、珠寶等高單價商品,再由銷售部門負責將商品賣出。每個投資標的都會跟庚○○簽合約,合約 期間每個月都會按投資金額及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如果合約期間內順利將投資標的賣出,可拿回投資金額約0.5 倍至2倍之利潤。實際獲利則視每個投資案合約內容及商 品實際成交價格而定。若是合約到期,庚○○未將商品賣出 ,則會全額退還本金等語。庚○○亦多次於投資群組傳送跑 車照片及相關新聞,營造庚○○具有雄厚資力及從事相關產 業之假象,使原告誤信確實能獲得高額獲利而參與庚○○提 出之投資方案,並分別將投資款匯至戊○○、丁○○、甲○○之 帳戶或其等指定之帳戶。原告丙○○投資之項目、金額、匯 入帳號如附表一所示,總計402,530元;原告己○○投資之 項目、金額、匯入帳號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總計912,300 元;原告乙○○投資之項目、金額、匯入帳號如附表三所示 ,金額總計472,975元;原告壬○○投資之項目、金額、匯 入帳號如附表四所示,金額總計1,350,695元。然原告卻 未取得上開投資方案宣稱之高額利息及收益,且無法取回已交付之本金,並於107年3月間看到庚○○有鉅額財務糾紛 之新聞報導,始知悉遭被告詐欺等節,業據其提出原告投資方案明細表、御家一品軒營業登記資料、網路新聞擷圖、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投資項目之說明表、合作協議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報價單、刑事告訴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842號、108年度偵字第9524號、108年度偵字第10309號、108年度偵字第11387號、108年度偵字第13562號、108年度偵字第13839號、108年度偵字第22352號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2342號、109年度偵字第2365號、109年度偵字第2367號、109年度偵字第2374號、109年度偵字第2376號、109年度 偵字第2377號、109年度偵字第2379號、109年度偵字第2380號、109年度偵字第2381號、109年度偵字第2382號、109年度偵字第2385號、109年度偵字第2386號、109年度偵 字第2388號、109年度偵字第2389號、109年度偵字第2390號、109年度偵字第2391號、109年度偵字第23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合稱刑事偵查案件)、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處)108年3月28日、108年4月18日調查筆錄、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訊問及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偵查案件訊問筆錄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7至573頁、卷二第247至260頁、 第301至353頁、第405至429頁)。除己○○依其自行提出之 投資方案明細表計算匯款金額總計應為908,800元外,其 餘經核均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為辛○○所不爭執,庚○○、戊 ○○、丁○○、甲○○則未到場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亦分別有明定。前揭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依其立法趣旨,參照銀行法第1條兼有保障存款人權 益之立法規範目的,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戊○○於刑事偵查案件中陳稱:辛○○約於106年3月、4月左 右,看到伊在影印投資方案之合約,就問伊該合約為何,因為辛○○為公司負責人,伊即將庚○○擬定之投資方案全部 內容以及經過均告知辛○○,辛○○聽完後表示這些投資方案 遲早會爆,並表示這些利息及利潤一定要降下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1頁訊問筆錄);甲○○於刑事偵查案件中陳 稱:辛○○至少於107年7月間就已經知悉伊與其他業務在招 攬投資方案,因為辛○○曾於107年7月間召集伊與其他業務 在埔里友山尊爵酒店開會討論某飯店投資案,開會當天辛○○有關心伊與其他業務招攬投資方案之情形。庚○○在投資 合約用印時,也是在辛○○之辦公室,辛○○若在場,也會主 動詢問投資金額與其他狀況,看有沒有問題需要解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9至421頁調查筆錄)。參以辛○○於刑事 偵查案件中自承:伊確實有於戊○○影印投資方案時,向戊 ○○詢問投資方案之內容,戊○○亦有告知伊庚○○所擬定之投 資方案,但具體時間伊記不太清楚。伊有要求戊○○將周年 慶投資方案中之800萬元匯入伊名下之帳戶,但伊係為了 避免票據跳票。伊亦有邀請招攬投資方案之業務到埔里友山尊爵酒店,但主要是為了看能不能投資該飯店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5頁訊問筆錄)。足見辛○○至遲於106年3月 、4月左右,即透過戊○○知悉庚○○等4人在招攬投資方案, 甚至要求戊○○將周年慶投資方案中之800萬元匯入至其名 下帳戶,則辛○○不但知悉庚○○等4人在招攬投資方案,違 法承諾給予高額報酬,並保證回本,甚至動用投資方案所得之款項,已難認辛○○全然不知庚○○等4人有違法吸金之 情形。又辛○○於107年7月間召集招攬投資方案之業務至埔 里友山尊爵酒店開會,甚至關心甲○○與其他業務招攬投資 方案之情形,顯見辛○○當時已居於主導者之地位關心各業 務招攬投資方案之進度,而與庚○○等4人同為吸金集團之 一員。況若與辛○○無涉,則辛○○並無任何身分得指示上開 業務至埔里友山尊爵酒店開會,甚至無法取得上開業務之聯絡方式,益徵被告係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甚明。辛○○辯稱原告所受損害與其無涉,其全 然不知情等節,顯屬無稽。 2.被告向包含原告在內之不特定多數人,以投資為名義吸收資金,並約定每月可以領取相當於投資金額4%至5%之利息 ,年投資收益相當於48%至60%,顯然高於一般金融商品之 報酬。被告甚至再保證會視投資標的是否售出,決定原告是否可再拿取投資金額約0.5倍至2倍之利潤,或是取回全額本金,已相當於保證獲利,使原告誤信能穩賺不賠,而匯款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匯款金額。則被告上開行為,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要件,視為收受存款。被告 又係以自然人名義與原告簽約,顯不具銀行資格,而違法收受存款,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並造成原告 受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匯款金額之損害,是被告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就此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為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是被告未為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1年3月24日公示送達庚○○(自111年5月23日發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110年1月4日送達辛○○;109年7月16日送達戊○ ○;109年7月20日寄存送達丁○○(自109年7月30日發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109年7月16日送達甲○○(見本院卷二第 25、27、31、63、373、375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位被告(即庚○○)翌日(即111年5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丙○○402,530元、己○○908,800元、乙○○472,97 5元、壬○○1,350,695元,及均自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己○○敗訴 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一(丙○○部分): 編 號 投資項目 合約期間 投資單位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A046綜合案12件古董 107年7月15日至 108年7月15日 3 75,430元 丁○○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B011汝窯4件 107年7月20日至 107年11月20日 1 51,500元 丁○○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049明代青花瓷1對(現金案)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4月15日 1 30,000元 丁○○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1 46,170元 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112年10月15日 1 50,000元 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B011汝窯4件-2 續約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5月28日 1 36,940元 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B018過年案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69,880元 (含編號8) 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052-2白玉套件組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1 69,880元 (含編號7) 9 S034藍寶基尼-酒案(2年) 108年2月15日至 110年2月15日 1 42,610元 丁○○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402,530元 附表二(己○○部分): 編 號 投資項目 合約期間 投資單位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A007禹之鼎 106年6月28日至 106年11月28日 1 41,5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15翡翠 106年7月28日至 107年1月28日 1 45,0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018翡翠 106年8月10日至 107年2月10日 1 61,5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23吳昌碩字畫 106年8月28日至 107年2月28日 1 52,0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周年慶方案 106年9月28日至 107年9月28日 2 190,45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31沈周字畫 1批 107年12月28日至107年6月28日 1 7,0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033明代剔紅 107年1月15日至 107年8月15日 1 52,3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036定窯 107年3月10日至 107年7月10日 1 37,69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041字晝22幅 107年5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53,0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045于右任字畫 107年6月28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30,525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047彩鑽27顆 107年7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52,0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A048鑽石綜合案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53,980元 (編號12、13)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周年慶Ⅱ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14 A055翡翠6件 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2月15日 1 74,190元 (編號14、15)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S020超跑買賣案 107年10月15日至112年10月15日 1 16 A061翡翠手鐲 2對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4月28日 1 51,8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A064拍賣案 (彩鑽、白玉、翡翠) 108年1月15日至 108年5月15日 1 25,420元 (編號17、18、19、20)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A065田黃2顆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7月28日 1 19 A066吳湖帆 字畫、畫扇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6月28日 1 20 B018過年案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3月28日 1 21 A052-2白玉套件 組(續約)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1 51,500元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B020翡翠1套 白玉1對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18,930元(編號22、23、24、25) 戊○○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A048-鑽石綜合案-可續約案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24 B021齊白石字畫 4幅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10月15日 1 25 S034藍寶基尼- 酒案(2年) 108年2月15日至 110年2月15日 1 26 平台測試案 108年2月12日至 108年2月28日 10,015元 戊○○指定訴外人林欣樺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908,800元 附表三(乙○○部分): 編 號 投資項目 合約期間 投資單位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A035鈞窯1批- 加碼案 107年2月10日至 107年8月10日 1 52,00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36定窯 107年3月10日至 107年7月10日 1 50,46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短期票貼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50,00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54彩鑽13顆 107年10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1 45,94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56翡翠15件 白玉手鐲1對 107年10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1 51,80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61翡翠手鐲 2對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4月28日 1 31,18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B014彩寶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3月28日 1 51,500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B020翡翠1套 白玉1對 108年2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40,095元 戊○○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票貼案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1月28日 1 100,000元 戊○○指定訴外人超級租車有限公司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472,975元 附表四(壬○○部分): 編 號 投資項目 合約期間 投資單位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1 A040彩寶案 107年5月20日至 107年11月20日 4 208,000元 甲○○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048鑽石綜合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50,000元 甲○○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周年慶Ⅱ(S017) 107年8月15日至 108年8月15日 1 97,840元 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52白玉套件組 107年9月28日至 108年2月15日 1 47,340元 甲○○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060白玉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5月28日 6 18,970元 甲○○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B011汝窯4件-2 續約 107年11月28日至108年5月28日 4 206,000元 甲○○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B015藍寶6件 紅寶4件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 2 103,000元 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215驚喜案 107年12月15日至108年1月15日 1 100,000元 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B016藍寶堅尼 短期車案 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2月28日 1 32,870元 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066吳湖帆 字畫、畫扇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6月28日 2 13,425元 甲○○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052-2 白玉套件組 108年1月28日至 108年5月28日 4 206,000元 甲○○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A041-2字畫22幅 108年2月28日至 108年8月28日 5 167,250元 甲○○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短期票貼 107年12月7日至 107年12月28日 1 100,000元 甲○○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1,350,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