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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陳宗賢蔡嘉裕傅可晴

  • 原告
    潘子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子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銳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金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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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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