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4號聲 請 人 信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琡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明瑜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印瀚室內裝修設計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08年11月16 │250,000元 │AJ0646197 │ │ │ │限公司游裕芳 │屯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