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0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107年1月2日 │50,000元 │AD0223143 │ ││ │限公司五權分公司李│行 │ │ │ │ ││ │碧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