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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雲極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以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糾紛而由鈞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應於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吉泰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之同時,給付吉泰公司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因吉泰公司迄未返還該支票,而該紙支票前有辦理止付,為此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就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聲請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後,始得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對不申報權利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及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依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所示,聲請人應於吉泰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之同時,給付吉泰公司170,000元及自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是其二者間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且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票據權利範圍在卷,本無從另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及以除權判決宣告其證券無效。是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即非有理,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載發票日│付  款  人  │ 票    號 │票載金額  │退票日即  │
│          │            │          │          │利息起算日│
├─────┼──────┼─────┼─────┼─────┤
│105年11月 │陽信銀行向上│AE2435991 │參拾萬元整│105年11月 │
│15日      │分行        │          │NT$170000-│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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