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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請人
聯全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太平分行 │109年2月13日│7,859元 │AM3210501 │ ││ │林衍束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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