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3號聲 請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欣叡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3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育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31日│15,023元 │AV3007386 │ │ │ │古妙琳 │北台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