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欣叡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30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憶楓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2月25日│2,800元 │OB0630838 │ │ │ │蔡秋萍 │文心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