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威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凱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7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8年7月5日 │17,850元 │WE7988993 │ ││ │曾惠敏 │權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