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黃玉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001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7年7月7日 │30,604元│AW1605905 ││ │賴源釗 │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