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0號
- 聲請人
- 鈤研砂布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臺中市大雅區農會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9 年6 月30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7 月7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7 月7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即109 年10月12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30 號│├─┬───┬────────┬──────┬─────┬─────┬──┤│編│發票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新臺幣)│ │ │├─┼───┼────────┼──────┼─────┼─────┼──┤│1│林宗慶│臺中市大雅區農會│109年6月15日│100,803元 │FA20512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