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至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0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至該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靜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4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108年10月5日│1,112,336元 │BZ1305021 │ │ │ │李世雄 │鹿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