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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請人
五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五盛營造有限公司劉│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9年7月31日│126,000元 │DA2394807 │ ││ │玉美 │行 │ │ │ │ │├──┼─────────┼─────────┼──────┼──────┼──────┼──┤│002 │五盛營造有限公司劉│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109年7月31日│81,000元 │DA2394808 │ ││ │玉美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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