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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請人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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