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