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簡│105年11月10 │107年11月12 │2,500,783元 │CH6051415 │ ││ │昭華 │日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