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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聲請人
麗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生
代理人
紀昶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屆滿(末日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千百岳大藥局 │臺中商業銀行東勢分│108年11月30 │13,031元 │THA1772824 │ ││ │翁清榮 │行 │日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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