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 聲請人
- 麗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生
- 代理人
- 紀昶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屆滿(末日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千百岳大藥局 │臺中商業銀行東勢分│108年11月30 │13,031元 │THA1772824 │ ││ │翁清榮 │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