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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董惠平

抗告人
上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承忠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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