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董惠平

聲請人
許筑貽
相對人
麥克鴻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8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79H135、273H105)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9,92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8年2月26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79H135、273H105)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