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莊毓宸

  • 當事人
    林昱含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林昱含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欣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