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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劉奐忱

  • 原告
    曾育彥
  • 被告
    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曾育彥 被   告 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 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 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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