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56號
- 原告
- 魏維靖
- 原告
- 羅立民
- 原告
- 陳玉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仕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魏維靖資遣費新臺幣61,296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羅立民資遣費新臺幣17,91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美資遣費新臺幣5,907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1,296元、新臺幣17,910元、新臺幣5,907元分別為原告魏維靖、羅立民、陳玉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