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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莊毓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3號

聲請人
伯向川
相對人
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案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80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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