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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佑榮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告
朱治穰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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