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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莊毓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

原告
王馨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被告
鄭稜澐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因應「Covid - 19疫情全國三級開設」,經司法院公布全國暫緩開庭至110年7月26日,若案件有急迫性及必要性而採用遠距視訊開庭方式審理,則須兼顧當事人之程序權保障。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言詞辯論期日仍處於三級警戒期間,為兼顧被告之程序權保障,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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