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聲請人
張惠琄
聲請人
郝定盛
聲請人
蔡靜璇
相對人
朱松發即原肉饗食小吃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49元(聲請人張惠琄請求64,116元、郝定盛請求1 4,789元與蔡靜璇請求 56,344元,合計訴訟標的為135,2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