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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原告
    張惠琄
  • 被告
    朱松發即原肉饗食小吃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張惠琄 郝定盛 蔡靜璇 相 對 人 朱松發即原肉饗食小吃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49元(聲請人張惠琄請求64,116元、郝定盛請求1 4,789元與蔡靜璇請求 56,344元,合計訴訟標的為135,2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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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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