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張玉芳
- 原告鄭剛強
- 被告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鄭剛強 被 告 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88元(含工資45,000元及資遣費28,1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