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陸明忠
- 相對人
-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明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另聲請人主張陳明電為相對人之主張原因為何,請補正關於「陳明電」部分之調解原因事實。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繳上述聲請費,即駁回聲請人全部之聲請;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