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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告
劉冠廷
被告
銨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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