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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鄭啟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請補正關於「嚴建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嚴建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 11,000元);如雇主為「嚴建智」,請補正關於「胡旭妏即建旭 工程行」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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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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