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請補正關於「嚴建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嚴建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雇主為「嚴建智」,請補正關於「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胡旭妏即建旭工程行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