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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聲請人
林秀妹
聲請人
林佳陵
相對人
好事連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玉蓮
相對人
林聰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因聲請人並未提供兩造連絡電話予本院,致本院無法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兩造於收到本裁定7 日內,如有對於勞動調解委員資格之意見,請以書狀呈報或以電話聯繫本院承辦書記官。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四、另因本件相對人已經解散,惟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於7 日內向本院呈報相對人公司之相關登記、解散資料。

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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