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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周威良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郡煬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045元(計算式:24,067元×2/3=16,0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22元(計算式:24,067元-16,045元=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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