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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5號

返還續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犁卿
被告
鄧文君(DANG VAN QUAN)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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