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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告
林淯玲
被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於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內有提到附調解紀錄影印本一件,惟本院並未收到該附件,如原告認為須提供本院作為證據,請原告呈報該調解紀錄影印本。

三、爰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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