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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9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舜元

原告
江晨柏
原告
張峻瑋
被告
秀傳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亞昊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55元(含原告江晨柏請求薪資77,466元及原告張俊瑋請求薪資234,68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元-2,280元=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需附上可供本院聯繫之方式,如電話號碼),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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